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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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08-03 09:10:04

在超市买了食品,发现包装和标签上均未标明贮存条件,李先生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案件,李先生不仅被退还了货款,还获得了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今年4月,李先生在小榄某超市购买“百年名匠酒”、铁观音等酒水和茶叶,共消费950.4元。回家后发现,他购买的所有商品包装和标签上都没有注明贮存条件,且“百年名匠酒”外包装上有“中国驰名品牌”字样。于是,李先生以违法食品安全法为由,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价款并赔偿10倍价款,另提供所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庭上,被告辩称:其销售的酒水和茶叶均为合法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无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营业执照;被告为原告开具了发票,李先生没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也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故不需赔偿;原告未经协商要求退货,是在敲诈勒索;产品贮存方法是常温保存,外包装上有显示,原告认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至意思表示失常,应另案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贮存条件”。食品的贮存条件与保质期息息相关,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应当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不应对外销售。被告销售包装或标签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食品,按照相关法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判定被告退还李先生950.4元并支付9504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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