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书法之美
- 编辑: 本站编辑
- 来源: 全息网
- 点击: 40362
时间: 2014-12-02 10:48:05
书法的艺术美,是指真正的书法艺术家所创作的那些真正的书法艺术作品所拥有的美;书法的自然美,是指那些并非书法艺术家所完成的那些算不上艺术作品的书作所拥有的美。
在具有艺术美的书法作品中,美是书法家兴到笔随、意在笔先、心手达情的艺术经营与创作的结果,也是书法家之性格气质、人格修养、审美理想的升华与结晶。只有这种书法艺术作品,才能名副其实地“如其才”、“如其学”、“如其志”,才能成为“其人”的“心相”、“心画”、“心法”。而在具有自然美的书法作品中,情况则完全不同,这种作品中所具有的性质,仅仅是作品的具体造型特征在人们的审美观之中所产生的一种美感效应,既与书写者的创作意识无关,也与书写者的心灵世界无关。
书法中自然美的存在,根源于人的审美观活动的特有机制和规律,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书法艺术审美的特有机制和规律。由于客观方面的“形象大于概念”,亦由于主观方面的审美主体的千差万别、无一雷同,因而审美主体所赋予形象的内涵,与客观存在的使形象外化的内涵,就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差异,甚至会完全不同,这才产生出了“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特有审美现象。人的审美活动的这种共性,自然要毫不例外地个性化于书法艺术的审美规律中,而书法形象的极端抽象性与概括性,又使审美活动中那些客观制约因素,与主观赋予性质之间的疏离与分裂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书法艺术审美中,审美主体的主观赋予与作品客体的实际内涵相左的现象,不仅是司空见惯的,甚至是合情合理的。这种情况甚至发展到了可以不顾作品客体的实际内涵,而天马行空、一厢情愿地进行主观赋予的程度,这正是书法领域中自然美得以产生并合法化的美学契机之所在。一篇技巧稚拙的书法作品,客观上所反映的本是作者书写水平的低劣,而在人们的审美观中却会化腐朽为神奇地成为一种率朴纯真、奇姿异态之美,这不是纯粹的“主观赋予”又是什么呢?
两种书法美,性质不同,却都是美,都能给人以美的享受。那么,对其高低优劣将如何评价。首先,要划清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具有艺术美层次的书法作品,是美学意义上的书法艺术,其作者是书法家;而具有自然美层次的书法作品,则不是美学意义上的书法艺术,其作者也不是书法家。这条分界线是不能取消的,否则一切文字书写都是书法艺术,每个写字的人都是书法家,实际上就是把书法艺术彻底消灭了。其次,也要充分肯定自然美层次的书法作品的审美价值,尤其要高度评价他们那种出乎艺术美层次之外的审美价值。因此,两种书法美的区分,并不会导致对自然美层次的书法作品的审美价值的贬低,也不会导致这类作品对我们今天的借鉴意义的抹杀。人们仍可以充分研究与评估这类作品的风格特色与审美价值,只要不将它们与艺术美层次的书法作品等量齐观、混为一谈就行了。
譬如秦汉简书,它们产生在中国书法成为一种艺术形式之前,又系出自无名氏手笔,相当部分之书写水平的低劣显而易见。因而,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它们都只能算作文字书写,而不是什么书法艺术。绝不能认为它们在美学性质上与王羲之、张旭、怀素这些艺术大师的作品是一种东西。然而同时又无法否认的是,秦汉简书又的的确确具有一种既不同于唐代之楷、宋代之行,也不同于颜书之雄、赵书之秀的“艺术特色”。因而,一方面要承认它们不是艺术,一方面又要承认它们的“艺术特色”。只有书法领域,才存在这种颇有些怪诞离奇的真假难分现象。那么,这两种性质不同、价值有异的书法美,是否可以进行比较?可以比较,但只能比较风格特色的异同,不能比较艺术水平的高低。一个是艺术,一个是非艺术,性质不同,无法比较高低,因而与“艺术”相比,“非艺术”永远处于绝对的地位,即使最高水准的“非艺术”,也要比最低水准的“艺术”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