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律,也应当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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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8-14 09:13:09
《裁判是怎样写成的》
美术亦是李广宇持久的爱好。
法律与文学,在我们很多人习以为常的观念中,即使称不上井水不犯河水,至少也是气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行当。法律讲究客观、理性,文学则更偏主观、感性。人们常常会说“法律无情”,而文学如缺少“情”,就难以成立。我们会期待裁判文书是公义的、准确的,甚至会默认其是冰冷的。似乎没有多少人会奢侈地期待一篇裁判文书,读起来具备文学性或者具备情感的温度。
但细究历史,情况并不总是这样。意大利哲学家、美学家和法学家维柯曾说:“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在中国古代,判词曾是一种文学体裁。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判”就是判词。
仔细梳理中外历史,也会发现,能够千古流芳的,多是有“文学性”的法官。
在“裁判文书”的格子里 跳出美妙的舞蹈
在中国古代,州县吏往往是集行政官与司法官为一身,政事讼事一体化。所以司法官员往往同时具备文学家的身份或者追求。他们笔下的判词,不仅入情入理,而且文采斐然。不仅散骈并用,甚至以诗入判。清朝徐士林,做过几个地方的知府、布政使和巡抚。《清史稿》写他:“日治官文书,至夜坐白木榻,一灯荧然,手批目览,虽除夕、元辰弗辍。”他也有一本判词集《徐公谳词》行世。清代还有一位名吏樊增祥也很勤奋刻苦,他不仅遣词造句务求其工,甚至对下级报来的判词也常常援笔改之,以作示范。樊增祥甚至认为,“尝谓言语、文学、政事本是一串,不会说话、不能作文之人,其政事虽妥当,而决难出色。听讼者,政事之一端,坐堂要口才,禀详要文笔。”
当然,中国古代的判词,最初是与普通文没有本质区别的。但越往后,越演变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成为公牍的一种,属于应用文范畴,而且是官方给定格式的应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列举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领域的八种文书样式,并要求“应当遵循”这些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因此,在大的结构方面,确实没有给现代社会的法官留下多少自由发挥的空间。
裁判文书有一定的格式,但这不能成为裁判文书在文字上平庸、缺乏可读性的借口。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法治文明的提升,裁判文书的书写艺术,开始受到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并身体力行之,成果卓著。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先生,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李广宇认为,裁判文书还是有一片相当于“自留地”的“本院认为”部分,让法官可以在文字上发挥个性精彩,写出非套路、有影响力的文书来。“格式化的裁判文书虽然给你画好了一个一个的格子,但在这每一个格子中,你却可以跳出美妙的舞蹈。”
在格子里跳不出美妙的舞蹈,文书缺乏可读性,在李广宇看来,陷入“八股套路”的法官裁判文书,几乎等于没有尽到法官的职责,“爱德华·考文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对于法官,会说话,主要体现在会写一手好文书。写不出好文书,其实就是法官不会说话,不敢说话。”
裁判文书现小说笔法 却并非可有可无的“闲笔”
出生于1963年的李广宇,河北宁晋人,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第四巡回法庭任职。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他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主持起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著作涉及法学、文学等领域,包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等,以及《书文化大观》《叶灵凤传》《纽约寻书》《香港寻书》《行囊有书》《我在德国淘旧书》《猎书家的假日》等。
在行政审判领域耕耘经年的李广宇,案牍成秩,著作等身。他作出的许多卓有影响力的经典判决,是一线同仁乃至圈外人士不断研习的典范。他是怎么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的格子里,跳出美妙的舞蹈的?2021年5月,他的最新文集《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普通人较少有机会了解,一个最高法的法官是怎么写裁判文书,《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用对话漫谈的方式,如切如磋,娓娓道来的风格,为大众介绍了裁判,尤其是卓越的裁判文书生成的过程,撩起了司法的神秘面纱。
全书收入李广宇70篇文章,其中包括“就地办案”“到塌陷区去”“一堵围墙引发的案件”“祭城路更名案”这样的典型个案审理心得,也有教科书式的行政诉讼知识传授。而最令普通读者感到阅读趣味的,莫过于其中收入的李广宇在《人民法院报》连载的系列文章《判词例话》。在这部分文章中,除了有真实案例的原味展示、审判过程的生动还原,更有中外掌故的信手拈来,有裁判文书撰写的具体方法论,例如“先具结构于胸中”“万事开头难”“一篇全在尾句”“能否引用学术观点”,也有关于语言风格、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等哲理性话题。
在《万事开头难》中,李广宇特别提到,裁判文书的开头非常重要。他提到自己写的“最有个性的”一个裁判文书是关于刘书平案,“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到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这样一个开头,很有些小说笔法。尽管有人表示不习惯,但更多的人还是感到耳目一新。读起来确实比较轻松,但却并非可有可无的‘闲笔’,而是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案件信息。”
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
法律文书追求文学性,肯定不是为了成就一个文学作品,也不光是为了艺术上的美感,而是有它特定的目的。裁判文书不仅仅具有宣示功能,还有一个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也就是说,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让人容易理解、认同接受。
李广宇特别提到,诉讼程序自始至终都是在“对话”中进行的。首先,原告和被告对簿公堂,就是在公堂上对话。他们之所以对簿公堂,就是因为他们两者之间私底下的对话已经无法继续下去,法庭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在法庭之上,法官并不经常参与到对话之中,他更多的是倾听,所以中国古代有‘听讼’的说法,但这种倾听是在为稍后的对话进行准备,他的对话,最终体现于他的裁判文书。换句话说,裁判文书,就是法官与两造当事人的一个对话文本。”
这个“对话文本”,就是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精准的叙述、生动的文字表达,把“说理”“对话”“法的精神”“法律的公正”,传达得更远,传达到人心里。让人真正接受。孔子说,“言而无文,行之不远”。一句精炼、准确,富有文学性的裁判文句,其力量是巨大的。李广宇在书中多次提到一个人的名字: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丹宁勋爵。李广宇喜欢丹宁勋爵的文书文字风格,“特别通俗洗练,特别别致新颖,“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做的。”
有必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要写得生动、凝练、传神,绝不等于一味堆砌辞藻,无度铺陈。“即使在文学领域,那也是下品,法官说话作文的最高境界,是精当准确,言浅情真,是删繁就简,返璞归真。”在《写长容易写短难》一文中,李广宇提到,把文章写短比把文章写长更费大功夫。他在另一篇《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中还给出一些具体的例子。但同时他也提醒,“短”也不是死规条。不能为了一概写短,连必要的事实都不交代清楚,会让人如坠五里云雾。是长是短,还是要看实际需要,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就像《庄子·骈拇》里说的一句话:“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
这些写作的谆谆教诲,其实不光对写法律文书有效,对写任何文章,都是至理。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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